环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时间:2019-04-18 来源: 环境学院

一、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每两年要向系里报一次积压设备清单,以利系内调剂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系内借用仪器,借用者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归还时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三、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和仪器均不外借,但可在教师及管理人员在场情况下使用,并进行登记。

四、确因技术落后需要淘汰的设备、损坏严重已无法修复或因修理费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仪器,可以申请报废。

五、获准报废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统一回收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确因某种工作需要留用的残体,经设备处同意可留用,未获批准报废的设备应修复后继续使用。

六、由于管理混乱、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追查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1)损失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尚可修复的,只计修复费。

3)局部损坏而造成整台设备报废,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4)凡与个人生活有关的仪器,因保管失职或挪作它用而丢失,原则上全赔。

八、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按规定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作为设备经费之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