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管理办规章制度】暨南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时间:2016-01-06 来源: 环境学院

暨南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暨南大学研究生院



为加强对赴境外及其他高校交流学习的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管理,规范研究生在境外及其他高校学习课程获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换生项目、校际交流、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及院际交流、联合实验室、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等派出的研究生交流期间于所派往高校所修的课程。
本办法受理申请的课程必须是实行学分制且与我校签署了有效的学分互认协议的大学或研究机构开设的课程。境内合作单位应是国内知名大学或国家重点学科;涉外学校或研究机构应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www.jsj.edu.cn)相关认可名单。
一、研究生互认学分课程的审核的机构与组织
学科组是互认学分课程同质性、学分水平鉴别的专业审核组织,学院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研究生院培养管理部门是课程修读、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申请受理与管理部门。
二、学分认定的原则
互认学分坚持“等值等量”原则,会通中外,兼容并包,按个性化培养需求申请,严格管理。
(一)研究生在境外及其他高校所学课程应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近或相同;
(二)同一层次的同类课程可以替代培养方案中相应和低层次的课程,课程名称和学分按我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记载;
(三)申请认定的学分一般不应超过其所在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总学分的50%;
(四)申请认定的学分,一般只限于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非学位课程(协议中要求单独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除外);
(五)与专业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可以转换为选修课程,但不计学分。
三、学分及成绩折算方法
(一)研究生在境外所学课程的学分计算,原则上应按我国18-20学时计1学分的方法折算录入(0.5≤学分﹤1的,可按1学分计)。如遇对方学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与我国不一致,按18-20学时计1学分的标准折算;
(二)折算时,学分高、学时多的课程可转化为培养方案中情形相同或学分低、学时少的课程,反之则不允许;
(三)如遇一门课程对应两门课程情况,按上述一、二项折算
(四)成绩折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研究生在境外高校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记成绩;
2.非百分制的成绩,折算为百分制成绩后给予登记;
3.只有等级的成绩,如对方学校有成绩转换标准则按对方学校标准执行,如没有标准则按下表进行折算。
成绩等级与成绩折算对照表
对方学校
暨南大学
A+,A
95
A-
90
B+,B
85
B-
80
C+,C
75
C-
70
D+,D
65
D-,E
60
FX、F+
50
F-
40
四、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程序
(一)修读课程申请。
到境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在暨南大学所属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情况,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并填写《暨南大学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学科组(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并备案,若涉及跨学院开设课程,还须开课单位共同批准;公共课由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审批。未经批准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
申请学分认定的研究生,应于回校后当学期办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申请时应提交原教学主管部门批复的《暨南大学研究生交流生课程学习申请表》,并附上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阅后退回)和复印件、所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材料。
(三)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由开课单位教学主管部门负责,即公共课由研究生院负责、专业课由学院负责;涉及跨院系开设的课程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开课院系共同认定。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计算学分、转换成绩后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所有申请修读的课程,均应进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并在成绩管理系统中登记,包括不及格的课程。
五、其他
(一)派遣至我校的双学位留学生、双学位港澳台生应根据双方高校的合作协议及本人在暨南大学所属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情况、在对方高校就读期间所修的课程情况,根据以上原则及办法给予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二)凡参加国内高校校际合作项目交流的研究生,如对方学校为211、985高校,在对方学校所修读的课程,其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