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管理办规章制度】暨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管理规定(暨研〔2016〕58号)

时间:2018-01-08 来源: 环境学院

暨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管理规定(暨研〔2016〕58号)

信息来源:暨南大学研究生院

暨研〔2016〕58号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修读管理,保证课程修读质量,保障研究生学习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类别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含公共课及专业课)和非学位课(含公共课及专业课)两类。

  第二条 学位课为必修课。非学位课包括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限定选修课必须修读,任意选修课可根据个人培养计划进行修读。


  第二章 选课及退选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为选课周。研究生须按要求,在第一周登录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选课,必修课、选修课都需经过选课程序。未按要求在该系统中选课的,所修读课程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按模块化修读的,须按研究生院主页的“选课提示”进行选课。

  第四条 选课周内,研究生可对所选课程或模块进行改选。改选前须先退选,否则,未退选的课程或模块按零分计。选课周结束后,系统将自动关闭选课功能。

  第五条 研究生选修课程后,应按课程的教学计划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并按时参加考核。无故缺课超过1/3、或无故缺考的,该门课程(或模块)成绩按零分记。


第三章 课程免修、免考和缓考


  第六条 免修

  (一)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若研究生入学前通过某种途径的学习已牢固掌握了相关内容,可书面提出免修申请。免修申请应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

  (二)申请课程免修应填写《暨南大学研究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导师、任课教师、开课部门负责人同意,以及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可准予免修,但需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七条 免考

  研究生在入学前五年内,如在我校修读过相同的课程(同层次、同名称、同学时、同学分),可申请免修免考,原修读成绩予以承认。研究生公共英语免考,按《暨南大学非英语专业研究生公共英语免修免考的规定》(暨研〔2016〕12号文)执行。

  第八条 缓考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应提前书面向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部门及任课老师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重新选课并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核。


第四章 课程重修及异校修读


  第九条 重修

  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70分以下、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课程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应重修。重修须在该门课开出学期的第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如遇培养方案修订导致该门课程不再开设的,可申请选修本院或其他学院教学内容相同的课程,也可申请异校修读。

  第十条 异校修读

  研究生因国际交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到外校修读研究生课程的,须事先填写《暨南大学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学科组/学院或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到外校进行课程修读。

  开课院校须为高水平大学(或就读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高校,或与我校有合作协议的高校。具体按《暨南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暨研〔2015〕22号文》执行。


第五章 研究生课程授课单位及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授课单位

  (一)研究生专业课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

  (二)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由社会科学部负责,公共外语课由外国语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单位

  (一)研究生专业课管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学管理部门负责。

  (二)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安排,外语课由外国语学院负责,政治理论课由社科部负责。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负责公共课的成绩管理及教学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暨南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暨研〔2009〕10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