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管理办规章制度】暨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暨研[2012]20号文)

时间:2018-01-08 来源: 环境学院

暨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暨研[2012]20号文)

信息来源:暨南大学研究生院

暨研[2012]2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保证研究生教育教学正常有序,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及等级认定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含任课教师、实验实践环节指导教师、管理人员等)过失或故意,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培养质量、学校声誉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教学环节可分为教学运行(A)、试卷及考试(B)、成绩报送(C类)和管理(D)等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以下若干不同等级:I级教学事故、II级教学事故和III级教学事故。

  I级教学事故:情节和后果严重,涉及面广,影响大。

  II级教学事故:情节和后果较为严重,涉及面较大,影响较大。

  III级教学事故:情节和后果较轻,涉及面小,但在特定范围内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 各单位发现并处理研究生教学事故时,应按第三条并参照《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表》所示情况认定事故等级,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有疑问的,由研究生院及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根据具体事实,参照相应类别和等级予以认定。

  第五条 一学期出现2III级教学事故,则第二次按II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出现2II级教学事故,则第二次教学事故按I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事故认定的程序

 

  第六条 在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报告给相关院(系、所)和研究生院。若故意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根据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从重处理。

  第七条 各类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核实。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教学事故的报告后,应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根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与等级,并填写《暨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2),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认定表》及相关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 研究生院根据学院上报材料,进一步向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查实事故发生过程,慎重认定事故等级,并由负责人签发《研究生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报责任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备案,同时上报主管校长核定。I级教学事故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核定。

  第九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研究生院发出的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做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做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意见的,需经校长办公会核定。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由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做出处理。各等级教学事故处理如下:

    (一)对II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I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校内工资,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及职称评定资格;

    (三)对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六个月校内工资,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及职称评定资格;

    (四)一学年内,出现2I级教学事故的,视情节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因教学事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时间,从向事故责任人发出通知的时间算起。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为研究生导师的,还需由研究生院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导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暨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暨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暂行办法》(暨研〔200316)同时废止。

 

附件1

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表

 

 

类别

    

 

 

 

 

A1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或出现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公德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A2

在实验、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因教师或实验实习指导人员失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

无故缺课;

A3

擅自停课或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地点;

擅自让他人代课;

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中途离岗停课15分钟以上(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B1

泄露考题或改卷舞弊;

试卷保管不善或试卷丢失造成不良后果;

监考时在考场内使用与监考无关的通信工具;

B2

教师在组织考试、命题、试题印制、提交及配送等环节出错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发现考试作弊行为故意为其隐瞒、不报、开脱;

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B3

试卷印制错误,试卷发放、回收、批改等环节中发生试卷丢失;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闲谈、看书或办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

 

C1

任课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下擅自更改考试成绩;

C2

课程考核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成绩,拖延时间达到或超过1学期;

C3

课程考核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成绩,拖延时间达到或超过3周;

 

 

D1

在成绩管理中擅自更改考试成绩;

有意出具与事实背离的各类成绩、学籍、学历等证明;

D2

考试组织安排及通知失误,造成考试受到影响;

教学安排、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不及时致使全校性教学秩序混乱;

D3

教学安排、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不及时致使部分班级教学秩序混乱;

丢失个别在校生考试成绩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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